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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陕西省咸阳市张某某盗窃、妨害公务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部分宣告无罪案。

  该案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上认定盗窃数额100余万元,检察机关起诉书上认定盗窃数额为25万元且属情节特别严重,同时指控被告人涉嫌妨害公务罪,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十二年以上。经辩护,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以[2017]甘1102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某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,盗窃金额认定为6万余元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与妨害公务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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